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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聘福建省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表于:2024-04-26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6日,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所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上杭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工作人员3名,上杭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2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所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上杭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工作人员3名,上杭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2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以及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和数量
招聘上杭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专业技术人员3名、上杭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2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服从招聘单位的工作安排,能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的分类设置和审核,具体要求为:
(1)上杭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职位要求具有电气信息类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的下列相关专业: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工程)、(计算机)信息科学(工程或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或应用)、(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信息安全、计算机系统维护、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与外设;

(2)上杭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职位要求具有下列相关专业: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管理。
4、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内(1980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现行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招聘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对象:
1、招聘对象须具有龙岩市范围内户籍或为龙岩市范围内生源毕业生,且为未正式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各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现在读的全日制高校学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聘。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到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北大路80号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内)报名,联系电话:0597-3880360,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8月26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双休日除外)。
(二)携带材料:
1、身份证、学校毕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2、未正式就业的毕业生须提供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因学校及毕业生就业机构原因毕业后尚未发报到证的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同时提交本人情况说明和承诺招聘后及时办理报到证的书面材料;在各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填报《上杭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考生可从"上杭人事人才网"(
http://www.shrs.gov.cn)下载报名登记表,统一按A4纸格式单张打印。)。
(三)加分申报:
符合闽人发[2006]10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报名期限内填报《上杭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加分审核表》(到县人事局领取),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由县人事局审核批准,逾期不予补办。
(四)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上杭县人事局和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员,由上杭县人事局核发《笔试准考证》。
(五)报考费用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员,在领取《笔试准考证》时交笔试考务费80元,进入面试人员需另交面试费50元。
按省人事厅闽人发[2007]217号文件规定,农村特困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免交有关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相关费用由招聘单位承担。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须盖提供单位的公章)。


四、考试办法:
(一)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二部分,均按满分100分计,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二)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上杭县人事局核发的《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为准)。
(三)考试科目、内容:
1、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内容包括政治和经济基本理论、公共行政管理、法律基础、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识等,满分为100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2、面试主要测查参加考试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思维反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履职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考试程序:
1、笔试:报考人员先进行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
2、面试:
(1)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含卷面成绩和经县人事局审核认定的加分成绩,下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各职位招聘人数3倍的人员参加面试;相关职位进入面试的最后1名若有同分数者,一并进入面试。
(2)如果相关职位笔试参加人数不超过招聘人数,该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卷面成绩必须达到合格线(另行确定)以上,方可进入面试,且面试成绩必须合格(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考核和体检。


(3)若相关职位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3倍的,该职位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3、如有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面试的,视作自愿放弃招考资格。
4、如有报考人员未参加笔试或面试的,上述要求按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执行。
5、面试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等原件。
6、笔试、面试结束,报考人员的成绩将在"上杭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www.shrs.gov.cn)和上杭县人事局、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公告栏等予以公布。
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对象的确定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成绩按上述比例折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相关职位确定的最后1名体检对象有同分数者,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为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无法确定人选的,经县人事局同意后,对同分数者另行组织一场面试,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二)体检:
1、体检由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招考资格。
2、体检按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要求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3、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5、相关职位在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该职位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选。
(三)考核:
1、体检合格人员由上杭县人事局和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进行考核。相关职位如有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该职位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选。
2、考核主要以查阅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为主。考核对象须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到上杭县人事局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查询本人档案存放情况;如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在上杭县人事局以外单位保管的,须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调档手续,并在发出调档函后20天内将个人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按规定转到上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3、考核对象须在接到考核通知20天内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的证明。
4、逾期档案及证明未送达的,视为自愿放弃考核和招聘资格;如公安机关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按考核不合格取消招聘资格。
六、聘用程序
1、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县人事局审核后,在"上杭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www.shrs.gov.cn)和上杭县人事局、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栏等予以公示7天。
2、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各职位招聘人选,由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县人事局审批。
3、经上杭县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招聘人选原则上须在审批同意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有关调配手续,并按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4、招聘人选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5、招聘人选从上杭县人事局审批同意招聘之日起30天内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聘用和调配手续的,取消招聘资格,相应职位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员。
七、相关待遇
所招聘人员为我县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由招聘单位按事业单位人员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的相同待遇。
八、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按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前发现并查实有影响聘用相关问题的,取消该人员的聘用资格,相应职位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员;如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发现并查实相关问题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不再递补人员。
          上杭县人事局      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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