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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4-03-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3月29日,(信息来源: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就业形势的需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信息来源: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形势的需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虑到《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至今,有的内容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丰富完善,为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后续服务,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公益性岗位有哪些类别?

  答:本次公益性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共八类。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怎么样?

  答: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开发城镇性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是多长?

  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补贴到期后怎么办?

  答: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城镇公益性岗位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中承担什么工作?

  答:这次凸显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规定。二是按规定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40%以上的岗位补贴。三是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不得将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工种的其他岗位。四是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用人单位要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务)关系存续事项。五是严格按照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期限申请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满后不得再申请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六是对城镇公益性岗位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七是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提供帮助,帮助其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

  八、如何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

  答:各地要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和退出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名制动态管理,记录认定时间、认定情形、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立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数据库,精准掌握摸排其就业需求和培训需求。要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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