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25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5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是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单位依然存在边清边欠现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嘉峪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在建设、交通、水利等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必须坚持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实行依法收缴、专款专用。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落实到位。对未办理《嘉峪关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市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曾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人社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和欠薪苗头的企业,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早介入,及时处理。 (三)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的工作力度,督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从银行信贷、结算、企业信用评价等各方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监管,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对不良信用单位通过市级诚信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在人社部门各类先进表彰、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文明委"文明单位"评定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农民工动态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备案,项目开工后,定期公布务工人员考勤,劳务分包企业要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备案。人社部门负责对考勤及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制度。人社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督促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内容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定),将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三、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各执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要严格执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施工企业要将收取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月工资制的,用工单位要按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单位要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由"包工头"个人代领。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饭菜票"等抵付。 (四)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于争议数额较小、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力协调并及时处理。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建立健全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机制,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尽量使用简易程序。 (六)人社部门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衔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强化监管,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财政部门负责限期予以清偿。对于招商引资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引进该项目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 (二)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建设单位因农民工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三)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人社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其在我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嘉峪关市场。 (五)对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依法处理。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企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办理交易时,将审核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依据市人社部门出具的清欠记录,进行市场准入的管理。 (六)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基层监察力量配备和执法处理机制,逐步建立市、区、镇、社区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联动管理网络,大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简称"两网化")建设,配备专职监察人员,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负责处理因进度、质量、工程计量计价纠纷等发生的拖欠事件,协助人社部门处理突发群体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房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支付工程款,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突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准其办理房屋预售手续。 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本金未落实的不予立项,对有拖欠记录的单位不应再次核准新开工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嘉峪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清欠工作经费。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国有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监督工作,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监督、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处理非煤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总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企业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访接待和来信办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工程项目管理,处理交通、水利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金融机构要强化企业工资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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