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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2012年第四季度公开考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发表于:2024-05-05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5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全区公开考调17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考调职位及名额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名、机关工勤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全区公开考调17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考调职位及名额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名、机关工勤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名,具体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见《永川区2012年四季度公开考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附件1)。 二、考调范围及条件 (一)考调范围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永川区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考调范围:永川区机关在职在编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永川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勤除外)。  (二)考调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相关条件; 3、身体健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调: ①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②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③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和基本称职情况的; ④尚在试用期的。 三、考调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7日。 2、报名地点:在各考调单位主管部门报名。 区金融办联系人:陈丽,电话:49836010; 区就业服务局、区社会保险局、区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联系人:庞华,电话:49820309; 区信访办联系人:谭立冽,电话:49660266; 区审计局联系人:李金明,电话:49810599; 区计生委联系人:任读志,电话:49864673; 大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胡玲,电话:49402808。 3、报名所需证件和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具体岗位条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编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附件2),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4、资格审查:各考调单位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及条件进行初审,并于2012年12月18日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报名材料、考务费(每人50元)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属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的,由公务员管理科复审;属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复审。 5、领取《准考证》 经复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2年12月20日在区人力社保局领取准考证。属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的,在公务员管理科领取;属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调范围的,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领取。逾期不领准考证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1. 笔试。考调职位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2方可开考。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2012年12月22日,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2. 面试。参加笔试的人员按照各考调岗位名额1:2的比例,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入面试;如低于1:2比例,则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面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考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严格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组织。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考调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对被考察人报考资格、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不予递补。 (三)公示和调动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不予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纪律要求 考调工作责任重大,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考调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调资格,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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