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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开县选拔部门单位、乡镇领导干部简章

发表于:2024-05-03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3日,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开县县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副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开县县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副局长(副主任)2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副局长(副主任)1名、宣传文化部门副局长(副部长)1名、金融办(六级职员事业单位)副主任1名、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人选4名。   一、选拔范围   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凡符合条件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参公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均可报名。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不满35周岁(197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其中"985"、"211"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或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放宽到不满 40周岁(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公务员(参公人员):任副科级职务1年及以上;事业单位人员:任八级职员职务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及以上(报考金融办副主任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及以上)。国有企业人员:现任大型国有企业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中型国有企业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小型国有企业党政正职。以上任职资格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5.其他不予报名的情形。   三、公开选拔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12:00止。   2.报名方式: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特长选择"经济管理部门副局长(副主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副局长(副主任)"、"宣传文化部门副局长(副部长)"、"金融办副主任"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中的任一类(个)职位报名。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限内,登录重庆市开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网(网址:http://www.kxdj.com/wsbm)报名,录入报考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人员应认真对照资格条件,诚信、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凡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咨询地点:中共重庆市开县县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重庆市开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A幢7楼)。   咨询电话:023-52218233,023-52225199 传真电话:023-52222028   (二)笔试   每类职位符合资格条件参加笔试人数与选拔职位名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报经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比例。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100分制计分。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专业科目主要测试与岗位职能相关的专业知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照3:7的比例计算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的40%计入综合成绩。   笔试准考证由开县县委组织部统一制作、统一发放。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以及笔试成绩在重庆市开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网公布。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者,确定为面试人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所空缺名额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名额的比例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报经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比例。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面试成绩的60%计入综合成绩。   资格复审和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请登录重庆市开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网查询。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统计局或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控股企业的书面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学习和工作简历、工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开县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以及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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