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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军粮管理中心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表于:2024-05-06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6日,珠海市军粮管理中心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主要负责驻珠军警及驻澳门部队的军粮供应管理等工作。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
珠海市军粮管理中心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主要负责驻珠军警及驻澳门部队的军粮供应管理等工作。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类别及薪酬待遇 管理岗位(负责办公室文秘、工会、群团、文化、后勤等工作);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应聘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30周岁(1983年6月30日后出生)以下; 2.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专业不限; 3.工作经历要求: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上述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发送报名信息+特快专递邮寄报名材料"方式报名(不设现场报名)。 发送至邮箱:junliang71435@163.com(邮件主题以"姓名+应聘市军粮中心报名材料"命名),同时特快专递邮寄报名材料复印件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164号二楼市军粮管理中心,联系人:刁小姐、何先生,联系电话:0756-2271417、2271436,邮编:519000。具体方法: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并 2.报名时间:受理报名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17:00时(以快递邮件送达签收时间为准)。 3.报名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提交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②学历学位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报考者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时间计算须具体到日)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③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1张贴于报名表,另1张备用);④留学回国人员报名者,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证明。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通知和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将于报名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和改革局(www.zhdpb.gov.cn)网站上公布。 5.注意事项:①符合条件报考人数达到3人时,方可开考;②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需携带报名材料原件备验;③报考者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报名。 (二)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其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分数均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闭卷形式,统一组织。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高低排序,确定前3名考生入围面试。 考生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答辩方式进行,由评委当场评分、统分,并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依考试合格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确定第一名考生为体检及考察人选。 考试总成绩、体检及考察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公布。 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三)体检考察 体检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报主管机关认定后,办理人事调动、聘用等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2271417、2271436,联系人:刁小姐、何先生;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139862。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4.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不服从安排的;5.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不作任何补偿。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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