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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公开招考辅助管理类普通雇员公告

发表于:2024-05-03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3日,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辅助管理类雇员人数共6名,详见招考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已通过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并取得A类或B类《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的社会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符合本公告及招考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报考的。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9号金源大厦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三楼会议室。   咨询电话: 82286339。   (二)报名需提供材料: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另附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2.A类或B类《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4.《深圳市聘用职员、雇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   5.证明工作年限及经验的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单位证明等。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核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三)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四)资格初审与报名同时进行,经审查合格者现场发放《适岗能力测评通知书》。   五、适岗能力测评   适岗能力测评由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组织。考生凭《适岗能力测评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   测评安排:   适岗能力测评形式、测评时间、地点安排在资格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查询。测评结束后,招考单位依考生测评成绩高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及考核人员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   六、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招考单位在适岗能力测评结束后30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招考单位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测评、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考单位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4〕4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二)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深圳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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