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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普通雇员2011招聘

发表于:2024-05-06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6日,根据工作需要,我厅保密局、信息处拟公开招考3名辅助雇员和1名专业技术雇员。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岗位及人数本次拟公开招考3名辅助雇员和1名专业技术雇员,详见招考岗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保密局、信息处拟公开招考3名辅助雇员和1名专业技术雇员。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公开招考3名辅助雇员和1名专业技术雇员,详见招考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深圳户籍,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具体要求见招考岗位表)。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本公告及招考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5年12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四、报名|||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应事先填写好《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时间:3月15日(星期二)上午9:30-12:00,下午2:30至5:30,报名地点: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委大院东附楼210会议室),电话:82103360。
(二)所需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明、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证明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另外,请考生将填好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在现场报名前发至邮箱
swbmsc@sz.gov.cn
(三)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四)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五)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六)报名时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面试准考证。
五、面试
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组织。考生凭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2011年3月22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
面试地点: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委大院后楼四楼中会议室)。
面试成绩将于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00公布,各考生可登陆"深圳组工在线"(
www.zzb.sz.gov.cn)或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查询,联系电话:82103360。
面试结束后,各岗位依考生成绩高低排序,01岗位取成绩前三名且不低于60分者进入资格复审及考核,02岗位取成绩第一名且不低于60分者进入资格复审及考核,由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秘书处通知考生本人。
六、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用人单位在面试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用人单位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深圳组工在线"(
www.zzb.sz.gov.cn)上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最高年龄30岁指198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二)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等相关文件。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招考普通雇员岗位表》
2、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
3、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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