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A人才网

越城区检察院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构建“亲清”型检律关系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阅卷会见沟通投诉,"四大难"不再难 越城区检察院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构建"亲清"型检律关系 4月18日下午,律师陈海滨来到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阅卷手续,不用拍照,不用复印,他直接拿到了工
阅卷会见沟通投诉,"四大难"不再难 越城区检察院着力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构建"亲清"型检律关系   4月18日下午,律师陈海滨来到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阅卷手续,不用拍照,不用复印,他直接拿到了工作人员刻录好的电子卷宗光盘。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陈海滨说,以前要预约阅卷时间,案卷要一张张、一页页拍照,现在随到随阅、免费刻录光盘,这体现的不仅是效率,更是检察机关人性化的服务。   "我们提供规范化服务,免费刻录好的电子卷宗光盘交给律师时,要求其签订一份《保密承诺书》,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卷宗数据。"该院案管中心负责人说。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破解律师执业过程中"阅卷难"、"会见难"、"沟通难"、"投诉难"四大难题为着力点,打好保障律师权益组合拳,构建起了"亲清"型检律关系,高效、便捷的服务得到了执业律师的认可。   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今年3月21日上午一上班,越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琪按照约定,来到该院2楼案件管理中心专门设置的"检察官约见室",当面听取其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今年春节以后,该院案管中心安排的第3次律师与办案检察官约见。   "当面听取辩护意见,既是对当事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该院案管中心负责人说。   去年6月,越城区检察院在深入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后,出台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细则》,主要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发表意见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意见投诉权,推动新型检律关系构建。   "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检律关系不应当是对立、对抗的,而应是良性、互动的,做到'亲清',既要坦荡真诚地交往,又要遵守职业操守,守住底线,保持清白。"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说。   "《细则》实施10个月来,我们通过定期电话回访、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征集律师对各项业务办理的意见反馈,又对其进行了3次局部修改。在一次座谈会上,有律师提出希望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对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变化及时告知,我们回去后马上就落实了。"该院案管中心负责人说。   去年以来,该院案管中心共接待律师阅卷420人次,刻录数据光盘420张;受理律师会见申请13人次,安排会见10人次;受理律师约见申请15人次,安排约见12人次,受到了执业律师的欢迎。   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再含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会见能够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公正司法的一大重要保障。如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越城区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探索。   陈海滨律师前段时间在办理一起我市某村党委书记受贿案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公安机关告知看守所不准许律师会见。后来向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书面做了反映后,会见障碍消除。   2014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越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同时,对一些变相不让会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必须在3日内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在院内专门场所安排约见检察官,且必须有2名检察人员同时在场;同时,侦查部门不得擅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扩大性解释。"   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旺荣告诉记者,构建律师与司法机关良性、有效的沟通机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法律共同体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越城区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随意扩大限制律师会见案件的范围,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能够及时通知看守所和律师,有效地保障了我们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