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
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7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 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网址见省、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 (二)笔试 1.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省、设区市考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2017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 2017年3月11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2017年3月12日 上午09∶00-11∶00 公安专业科目(B类职位)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资格复审 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实施。 (七)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办理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4151、8352613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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