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呼伦贝尔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6年呼伦贝尔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6年呼伦贝尔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2016年呼伦贝尔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3号),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现对2016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政策规定 2016年,呼伦贝尔市深化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继续全面执行和落实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一)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自治区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全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二)做好新旧职称评审条件的政策衔接工作 随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性,自2012年以来,自治区组织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重新修订完善了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其中2015年共修订了22个系列、48个专业的评审条件,已于2015年底前全部印发,2017年全面实施。今年在继续沿用以往评审条件的同时,做好新评审条件的学习宣传工作,为2017年全面实行新的评审条件奠定基础。 (三)继续创新评价方式 1. 实行考评结合。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卫生系列在考评结合的基础上,还将选取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试答辩试点。 2. 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3. 实行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推进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放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五)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1.按照国家要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中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各旗市区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呼伦贝尔市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3.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4.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新评审条件规定,2017年要过渡到"聘用在岗"的要求上来。 (六)规范破格申报 1.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民族特色领域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3.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七)其他政策规定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方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受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4.关于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播音系列、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 6.关于论文、科研要求。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7.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获得博士学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中级。 8.关于博士、硕士申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同时对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表四)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同时提交1份原件和15份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件后要在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4.各旗市区的评审材料由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原件,把关签字盖章后,携带每个申报材料中相对应的所有原件(含学历认证报告原件,论文检索页,公示书面报告)上报市人社局专技科,市人社局专技科将根据各旗市区上报数量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市直单位、大企业等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在复印材料上加盖审核人小章名和主管部门公章,并携相应原件到市人社局专技科审核。 各旗市区、各部门单位每个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业绩成果奖励、科技进步奖、行业部门业务奖励奖项须附相应文件、报纸公示等佐证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审核中发现学历认证报告有异议时还须提供学籍。 5、各地区和市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申报高级资格人员花名册(纸质和EXCEL电子版)中个人信息一定要录入准确,出生年月录入格式必须为"xxxx/xx",(例如出生年月为1965年7月,录入格式为"1965/07")。申报高级资格人员VFOR电子版今年不用再上报,但 EXCEL电子版信息必须录入完整准确;申报中、初级资格人员花名册(纸质和VFOR电子版),出生年月录入格式必须为"XX△△",(例如出生年月为1965年7月,录入格式为"6507");填报的个人信息(出生年月、姓名、性别等)如有错漏,直接导致自治区人社厅出证错误的,由所在旗市区和部门负责去自治区人社厅更换。 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类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份,填写内容、形式和相关要求等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相同。 (二)严把学历论文关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验证后加盖公章,各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做好职称三次公示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旗市区报送前公示:旗市区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旗市区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四)工作进度的要求 各旗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卫生、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安排好今年职称申报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1. 各旗市区、各部门单位务于2016年4月27日前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 各旗市区、各部门单位务于2016年6月17日前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各部门、各地区申报材料具体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 3. 非公序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证书管理的要求 1.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打印,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所在旗市区和部门单位证书集中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办理。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经过自治区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方可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审收费的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旗市区、各部门要在报送材料同时,须将有关费用上交呼伦贝尔市人社局财务室,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七)非公申报渠道及其他要求 1.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2.中央驻我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参加申报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3. 充实完善评委库和管理工作。各旗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在5月底前向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和呼伦贝尔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按照《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各专业系列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选取确定。 4.卫生(除蒙医、蒙医护理、蒙药专业)、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待考试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参评材料。 5.中小学教师的高、中级职称申报工作,待自治区《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方案批复后,按照自治区的按排意见另行组织开展。 6.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文件精神,具体办法另行下发。(相关文件及表格请从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lbers.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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