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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陕西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发表于:2024-04-26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6日,一、具体招考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常住户口在陕西(2012年3月20日之前已正式落
一、具体招考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常住户口在陕西(2012年3月20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或陕西生源,或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均可报考本次招考符合条件的相关职位。   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含2011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报考全省以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为起点的职位的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公安、司法机关法医、狱医职位的,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二)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其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专升本、研究生人员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应当回避的关系,因而不能报考。   (三)报考年龄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的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27日至1994年3月27日期间出生)。少数职位是因岗位特性或用人单位现有人员年龄结构等原因作了具体的年龄限定。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文件要求,报考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警察职位的,按职位类别执行相关年龄规定,如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25周岁。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参照上述文件有关年龄规定执行。   (四)怎样理解年龄规定的"30周岁以下"? 截至2012年3月27日,不超过31周岁生日(以身份证上标明的出生月日为准)都可理解为属于"30周岁以下"。其他年龄规定同理推计。   (五)生源地指的是什么?   生源地是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六)报考人员如何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条件要求?   除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外,报考人员可将自己所学专业与拟报考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的专业类别或具体专业作比较,判断是否在条件范围;或对照《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2011年修订)》中设置的专业类别及其包含的具体专业,再选择自己所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若所学专业(含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参考目录(修订)》,则可选择与专业要求条件相近、相似的职位,并与报考职位表后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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