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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州市瑞金市应急救援大队消防员招聘公告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江西人事考试网2016年11月21日讯:根据工作需要,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救援大队合同制消防员。 一、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 7名。 (二)招
江西人事考试网2016年11月21日讯:根据工作需要,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救援大队合同制消防员。   一、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 7名。   (二)招聘条件   1、年龄在18-30周岁;   2、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3、热爱灭火救援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4、高中(含)以上文化;   5、身高162cm以上;   6、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   退役士兵、具有车船驾驶或机械维修等技术专长、具有灭火救援相关工作经历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被公安机关辞退、解聘记录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有精神病史、隐性疾病、犯罪记录等其他不能进入消防队伍的。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瑞金电视台、瑞金报、瑞金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11月30日;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市公安消防大队二楼办公室;   4、报名要求:凡符合条件、有意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近期1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4张到现场报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应聘者,持退伍证;所持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不退)。联系人:胡江凤,联系电话:2506066、15970020868。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后,认定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四)面试   1、面试内容:满分100分,主要测试报考者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等;   2、面试办法:根据现场抽签顺序进行面试,时间5分钟。面试结束1小时内宣布面试成绩。   (五)考试   1、体能测试。   项目(男):、3000米跑(达标成绩15分)、100米跑(达标成绩15.5秒)、俯卧撑(达标成绩2分钟50个),仰卧起坐(达标成绩2分钟50个);(女):1500米跑(达标成绩9分30秒),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笔试,体能不计入总成绩但择优录取。   2、笔试。   考试内容:写作,总分100分。   (六)体检   1、参加人员:各岗位依据总成绩排名按1:1进入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所缺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2、体检内容及要求:   ①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体检。   ②身体匀称,体重不低于55公斤,无过于肥胖或消瘦现象。标准体重(千克)=身高(CM)-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无色盲、无色弱,无重听、无口吃。   ③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无乙肝、无澳抗阳性等。   (七)政审   政审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主要审查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政审不合格者,不予招聘,所缺名额按总排名成绩依次递补。   (八)决定与聘用   政审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及政审情况,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由劳务机构与招聘对象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被聘用人员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违纪或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其它原因不适应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聘。   三、使用管理   (一)市消防大队组织被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培训后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日常实行等级管理和全面考核,评定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资等级、任职、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对不能胜任工作、身体不适应所在工作岗位或违反规定的,将予以解聘。   四、待遇和保障   (一)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每月1930元,另设高危岗位考核津贴人均每月500元。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金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聘用人员本人承担,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被聘用人员实行战训结合军事化管理,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满视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四)在训练、执勤、保卫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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