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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是珠海市气象局所属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有关事项公告如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是珠海市气象局所属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自理。

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对象、人数、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

应聘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体招聘岗位、对象、人数、范围及资格条件详见《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被聘用者由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统一调配,享受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工资方案统一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及地点。

现场报名:11月25日-27日(8:30-12:00,14:30-17:30);香洲区红旗街34号(市气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56-2226038。

电子邮件报名:受理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17:30时。报名者将报名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hsqxj@126.com(邮件主题以"姓名+报考岗位代码"命名,例如:张三报考01岗位)。

3.报名材料: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年度考核证明材料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等;③大一寸彩色相片2张(1张贴于报名表,另1张备用);④01号岗报名者,人事关系在本市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以上。

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报考,还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留学归国人员报考,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报名材料,现场报名时提交复印件,原件备验。

4.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名单、领取《准考证》等事项,将于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www.zhmb.gov.cn)公布。

5.注意事项。拟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比例达到1:3时,方可开考;否则,取消该岗位招聘或核减招聘计划。

(二)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气象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及岗位所需能力等,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分数均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1位)。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闭卷形式,统一组织,时间2小时。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高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面试人选;不足1:3时,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

考生笔试成绩、各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将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采取答辩方式进行,当场评分、统分,并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考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依考试合格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各岗位体检及考察人选。

考试总成绩、各岗位体检及考察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布。

----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三)体检及考察

体检在珠海市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费用考生自理)。

体检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招聘结果报主管机关认定后,办理拟聘人员人事调动或毕业生接收、聘用等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226038。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考试合格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依次等额递补: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4.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不服从安排者;5.拟聘人选未按要求报到的;6.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7.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珠海市气象局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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