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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廉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是廉江市统计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我市财政核拨。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制定的各项具体统计调查方案,组织
廉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是廉江市统计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我市财政核拨。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制定的各项具体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本市住户调查、价格调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完成国家、省总队和市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任务。因工作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3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物价调查员岗位2名,办公室资料员岗位1名,共3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爱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二)学历、资历和资格证要求:

1.物价调查员岗位: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1年以上的统计工作经验。

2.办公室资料员岗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三)年龄要求:

1物价调查员岗位: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1日后出生)。

2.办公室资料员岗位: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日后出生)。

三、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考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9日至11日(共3天)。

2、报名地点:廉江市统计局办公室(廉江市广场路20号,联系电话:0759-6624401)

3、报名要求:现场报名。报名时须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张,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1份。属国有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资格复查: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报名资格。

5、特别提示:报考者在报名表上留下的联系电话必须保持通畅,报名后如变更联系电话号码,须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如因联系电话不通畅,造成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报考者的,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均采用满分100分制。

1、笔试

(1)物价调查员岗位:考试内容为统计基础知识。

(2)办公室资料员岗位:考试内容为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知识,各占笔试成绩的50%。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能参加面试。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根据笔试分数从高到低,按各岗位招聘名额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名额与考试人数的比例不达到1:3时,按实际考试人数(报考办公室资料员岗位的笔试成绩须60分及以上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3、总成绩的计算: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总成绩须合格以上(等于或高于60分)才能录取。

4、其他事项: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廉江市人事信息网上公布。

(三)体检、政审。

1、根据各招聘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廉江市人社局")、廉江市统计局组织,执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2、体检合格者,由廉江市人社局、廉江市统计局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规定进行政审。

3、体检、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取人员。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4、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的,政审不合格或者放弃录取的,经公示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等情况,均取消其录取资格,是否递补人选由廉江市人社局和廉江市统计局研究确定。

(四)公示。对体检、政审合格的拟录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拟录取人员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廉江市人社局、廉江市统计局反映。

(五)聘用及待遇。

1、对公示后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办理录取手续。

2、录取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者的待遇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 格。

四、其他事项

(一)投诉电话:0759-6621276。

(二)本公告的解释权属廉江市人社局、廉江市统计局。

(三)招聘相关信息查询网址:廉江市人事信息网:ljrs.lian jiang.gov.cn

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廉 江 市 统 计 局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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