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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工作,着力解决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不足问题,进一步推进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高位求进,再上台阶,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拟向全市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协助从事记录、送达法律文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工作,着力解决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不足问题,进一步推进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高位求进,再上台阶,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拟向全市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协助从事记录、送达法律文书等司法辅助性工作。现发布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本次共招聘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6名。 二、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热爱检察事业,公正正直,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具有法律或计算机大专以上学历(有文体特长或有C照以上驾驶资质的,学历放宽为高中以上);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五)具有宜宾市常住户籍; (六)要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报考: (一)曾受过各类刑事、治安处罚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3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联系电话:0831-6258907,联系人:王刚。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持本人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填写报名表(具有加分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相关证件须一次性提供,报名后不再受理。 4.报名约定事项: (1)报考者的年龄计算一律以报名截止日为计算截止时间。报考者的年龄一律按周岁计算; (2)招聘信息公布在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公告栏、中国三江人才网。报考者必须保持所提供的通讯电话畅通,否则因未能及时联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纪检组进行,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将取消其资格,并由报考者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加分条件 (一)具有文体特长,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加2分; (二)具有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加2分; (三)有C照以上驾驶资质加1分; 以上三项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直接计入聘用成绩。 六、考试 考生人数与岗位 名额达到2:1比例该岗位方可开考。达不到2:1报考比例的,调整相应岗位招聘名额; 报名者经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书记员的考试采取先进行技能测试(计算机速录技能测试和记录技能测试),取其前12名进入面试的方式进行,各项成绩均实行100分制。聘用成绩中计算机速录技能测试成绩占30%、记录技能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 技能测试、面试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在宜宾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七、体检、考察与公示 书记员聘用成绩=计算机速录测试成绩+记录技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加分成绩。 按照聘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聘用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一)体检 1.体检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3.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4.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选,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统一组织综合考察。 (三)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在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公告栏、中国三江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本人放弃或者依照招聘方案规定取消拟聘资格的,按照聘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聘用与管理 (一)拟聘用人员公示期结束后,未收到反映或有反映不影响聘用的,即办理聘用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与宜宾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 (二)受聘人员待遇为:试用期880元/月,正式聘用后1000元/月,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三)凡被聘用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统一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调配使用; (四)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各项制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予以解聘。 九、纪律与监督 为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由宜宾县组织人事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方案由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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