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缴纳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缴纳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广大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工作的城乡居民)不受农村或城镇的户籍限制、不受市内或市外的地域限制,只要本人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且在法定的退休年龄内(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果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3、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地社保局的合作银行卡账号。
二、缴费基数的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40% 至100%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确定。
三、缴费金额的计算: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基数×20%。
2015年度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如下:选择40%的,年应缴费4298.40元; 选择50%的,年应缴费5373.60元;选择60%的,年应缴费6448.80元;选择70%的,年应缴费7521.60元;选择80%的,年应缴费8596.80元;选择90%的,年应缴费9672.00元;选择100%的,年应缴费10744.80元。
四、缴费方式和时间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与参保地社保局签订委托银行按年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协议,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中;尚未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的,个人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到市、县(区)社保局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缴费,以后年度不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将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灵活就业人员需详细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的,请登录遂宁市社保局网站(http://sbj.scsn.gov.cn)。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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