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崇州市招聘教师公告
2015年下半年崇州市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40号)和《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崇州市教育局所属部分学校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共17名。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2016年7月31日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资格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原件校验前取得资格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 (二)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 (4)原则上招聘人员年龄要求30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表要求为准)。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职骨干教师,年龄可放宽到35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符合《崇州市2015年下半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其中岗位表所要求的专业和学历必须相对应)。 报考定向崇州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经组织选派服务于崇州市的基层项目大学生志愿者。 (2)志愿服务期满且经崇州市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服务期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6)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7)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6)曾参加我市公开招聘并被录(聘)用未报到或经公开招聘后工作不满五年辞职的; 二、招聘岗位、条件及人数(详见附件一)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地点。应聘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陆成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dpta.gov.cn),选择完全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日00:00至11月16日23:59。 审核照片:2015年11月2日09:00至11月16日17:00。 资格审查:2015年11月3日09:00至11月17日17:00。 网上缴费:2015年11月3日09:00至11月17日23:59。 (三)报名程序 应聘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以及《崇州市2015年下半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附件1)等信息。 1、报名注册。应聘人员须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已经注册的可直接登录报名)。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格式为jpg,像素为102(宽)×126(高),大小在20KB至160KB之间。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对应聘人员所传照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查,并在应聘人员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聘人员需按要求重新上传。 2、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在网上选择应聘岗位后应如实、准确填写《应聘资格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应聘人员修改后,在报名截止前可重新提交。报名截止后,将不能报名和再提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应聘人员符合条件规定的,应在"个人简历"或"有何特长"栏中注明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3、资格审查。本次考试由崇州市教育局负责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注册报名成功后须提交资格审查并在报名成功后及时登陆成都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应聘人员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名、考试或聘用的,取消应聘人员的报名、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确认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和网络提示及时缴纳笔试考务费,笔试费50元/科。缴费截止时间:11月17日23:59。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免缴考务费的应聘人员,请先进行网上缴费,于2015年11月24日前的工作日内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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