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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炎陵县卫生局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公告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11]4号)精神,中央、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县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11]4号)精神,中央、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县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经请示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卫生局党委、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合格者,经卫生局审核,报县组织、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择优录用。 二、公开招聘计划及条件 1、招聘职位:炎陵县平乐乡卫生院临床医师。 2、招聘计划:临床医生1名。 3、 招聘条件:全日制医学院校临床医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1971年1月以后出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扎根农村为 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身体健康,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炎陵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招聘程序 由县组织、编制、人事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1、公告 由县卫生局根据招聘计划与职位情况制定《简章》,并通过株洲市卫生人才网、炎陵县新闻媒体、网站、县城区交通要道及各乡镇卫生院向社会公布《简章》。 2、报名条件 报名时,报名者需交2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时间为2011年 6月20日至6月27日)到县卫生局政工股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考务费。 3、资格审查 考 生报名时由县卫生局招聘领导小组按照报考的职位条件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由县编制、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复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经复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县卫生局政工股统一制发准考证,报考人员在考试的前1天到卫生局人事股领取。 4、考试 分 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医学及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所报职位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为招考职位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 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评分,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上方可择优聘用。考试时间:笔 试:2011年7月9日9:00-11:00;地点:县人民医院门诊楼6楼会议室;面试:2011年7月10日8:00开始,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 考试总成绩合格者(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职位的实际招聘人数从高到低分1:1比例参加体检,体检时间2010年7月13日,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6、考察 考察对象从考试合格、体检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由政工股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如考察对象不合格,出现空额时,可在报考考试综合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结果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8、聘用审批 考 试考察合格对象由县卫生局进行具体审核,并将结果报县编办、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定拟聘人选后,县卫生局与受聘执业医师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上岗后试用期3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在职职工退回原单位,向社会招考的人员予以解聘。聘用期间受聘执业医师的人事档案可委托炎陵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愿意留在原单位,受聘执业医师的户口保留在原户籍地。此次招聘人员 的聘期为5年。受聘执业医师在5年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经考核合格,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 优先录用,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优先聘任工作岗位,享受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5年的,从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招聘执业医师的 相关政策待遇。 附件:1、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 2、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 协 议 书 县(市)卫生局(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聘执业医师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湖南省卫生厅印制 协 议 条 款 甲方:县(市)卫生局 乙方:受聘执业医师 根据《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湘卫规财发[2008]2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根据湖南省项目工作办公室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聘用乙方在 县 乡镇卫生院从事 岗位的工作,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乙方的人事档案可转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地原单位。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并报省项目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 国家和省财政对试点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连续五年按每人每年补助人民币贰万五千元。该资金全部专项用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费用, 乙方所在的县卫生局参照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同类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标准为乙方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一份不低于20万元保 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资金由甲方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四、 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照省项目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受聘医师考核管理办法,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到省项目工作办公室。甲方安排的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乙方必须服从所在乡镇卫生院的领导,遵守《受聘执业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和乡镇卫生院的各项 规章制度,按照所聘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如乙方不遵守《受聘执业医师考核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乡镇卫生院的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五、甲方按照省项目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聘用期内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进修、培训机会。 六、甲方负责定期将乙方的动态信息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七、在五年聘用期内,乙方不得调离乡镇卫生院,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甲方在其所管辖的乡镇卫生院范围内调剂安排。 八、 乙方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五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后,不再享受协议规定的各项待遇。服务期满五年后,乙方自愿继续留在甲方所管辖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甲方可优先将乙方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享受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待遇,不再纳入试点项目管理。 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经调查认定为乙方不负责任造成的,乙方按所在乡镇卫生院医疗事故责任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十、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十一、由于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不承担对方的任何补偿和赔偿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省项目办公室、甲方所在市(州)卫生局、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省(区、市) 编号
1.个人信息
姓 名性 别相片
出生年月籍 贯
民 族政治面貌
学 历学 位
专业技术资格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受聘前医师资格相关信息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发证时间
执业类别□临床 □公共卫生 □口腔 □中医
受聘前是否注册执业□是 □否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发证时间
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3.受聘前3个月的工作状况
□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关工作 □在职,但没有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关工作 □已退休,没有被重新聘用工作 □无业 如在从事执业范围内相关工作,工作单位为: A □私立医疗机构,具体为下列: □民营医院 □个体诊所 □其他,请注明: B □政府主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为下列: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工矿企业医院(医务室) □慢性病防治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他,请注明: 如在政府主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工作身份为: □正式职工 □临时聘用人员 □退休,被重新聘用人员
4.教育培训情况(从初中填起,含进修和培训)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所在学校专业学位
5.工作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工作单位职称从事专业
6.个人奖惩情况
7.受聘医师所在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
乡镇卫生院名称省(区、市) 市 县 乡镇卫生院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传真
8.受聘后注册执业情况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变更或注册时间
执业地点执业范围
注:此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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