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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2011年开招聘市、区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市、区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和条件(一)招聘对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市、区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克拉玛依市常驻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二)招聘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服从组织分配,具有为人民服务思想和良好职业道德;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对口,性别、族别不限;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9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招聘专业和人数

  计划招聘66人。实际招聘人数,视报考情况而定。招聘专业详见"2011年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计划表"。

  三、报名、资格审查和费用

  (一)报名

  采用网络报名。报考人员于2011827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下同)至913日下午1700,严格按照本公告和网络报名流程要求报名(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凡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报名方法:

  1、登录克拉玛依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网站(http://www.syshrc.com,下同);

  2、认真阅读《网上考试报名注册及使用程序说明》,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4、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JPG规格);

  5、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6、下载打印《报名审核表》1份,资格审查时携带。

  (二)资格审查

  网上报名通过的报考者携带下载打印的《报名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于914--15日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到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缴纳报名和笔试费。

  (三)有关费用

  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费40元,共计55元。进入面试人员面试费40元。对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可以减免费用。

  四、考试内容和时间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分别按50%计入总成绩。笔试分别使用维、汉两种文字命题。面试使用汉文命题,汉语答题。

  笔试时间:2011924日。

  笔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采用答题卡答题。

  笔试加分:参照自治区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10分。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11920日上午100023日下午1800可登陆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下载打印确有困难的可到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寻求现场帮助。

  笔试成绩公布:2011926日下午1800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klmy.gov.cn)和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网站公布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各专业的具体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20111010日开始。按各专业招聘人数的13比例,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和笔试准考证原件。

  面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思维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体检

  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六、聘用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最低服务期限)的聘用合同,并享受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纪律监督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990-6223674

  咨询电话:市人事局0990-6223292

  市人才中心0990-6236773

                                                       市人事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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