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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建立规范、系统的导师结对培养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根据《攀枝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

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建立规范、系统的导师结对培养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根据《攀枝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攀委发〔2010〕17号)和《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攀人社发〔2013〕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导师基本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男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女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任务。

(二)《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规定的第一类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在职高层次人才(男年龄在57周岁及以下,女年龄在52周岁及以下,不在管理期内的专家除外)均有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其结对培养工作作为发放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的重要依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导师任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本人自愿可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培养对象确定

第五条 全市各行业4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导师确定结对培养对象以本行业(系统)基层中青年人才为主。导师可自行遴选辅导对象,也可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确定培养对象,每位导师结对的培养对象人数不限。凡农业、教育和医疗卫生行业的导师,须在区(县)或乡(镇)确定至少1名培养对象。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中青年人才积极参与导师结对培养工作。愿意参加导师结对培养的中青年人才,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导师人选;区(县)、乡镇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报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企业的由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确定导师人选;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确定导师人选。

第四章 培养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传帮带,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教育工作。

(二)根据培养对象发展的需要,与培养对象共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培养工作计划。

(三)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等工作,积极吸纳培养对象参与本人负责的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研究;指导培养对象进行科研选题、论文撰写,负责审阅和修改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报告或论文;总结、提炼相关知识和经验,并有计划向培养对象进行传授。

(四)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每季度最少面对面指导培养对象一次。定期检查培养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培养对象按时完成培养工作任务。

(五)做好年度培养工作总结和培养管理期届满工作总结。

第八条 培养对象工作职责:

(一)与导师共同研究制定培养工作计划,并按时完成各项培养工作任务。

(二)与导师约定辅导频率、方式和内容。

(三)培养期内在相关专业领域刊物发表学术技术论文应不少于2篇。

(四)协助做好年度培养工作总结和培养管理期届满工作总结。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3年,市人社局每3年开展一次新一批次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期届满,根据需要,导师和原培养对象可继续结对培养。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换导师或培养对象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对导师结对培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培养计划。年度培养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培养措施。导师指导培养对象采取的主要培养措施;导师与培养对象进行交流沟通以及面对面辅导等情况。

(三)培养成效。培养对象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以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贡献。

第十一条 导师结对培养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导师和培养对象填报《攀枝花市导师结对培养年度考核登记表》,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措施和培养成效(业绩、成果需附相应证明材料)。管理期届满,须报送结对培养工作总结。

(二)导师所在单位结合培养计划对其年度结对培养工作进行评鉴,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导师结对培养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导师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或导师津贴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导师,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任、专家选拔推荐、专家评委遴选、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导师,停发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或导师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攀委办发〔2003〕14号)中的《攀枝花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导师制度的试行办法》和2004年8月26日原攀枝花市人事局制定印发的《攀枝花市各类别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导师制度的考核暂行办法》(攀人办发〔2004〕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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