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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3年7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3]4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7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3]4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7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
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12365.ln.cn)、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公布的"201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
三、招聘组织与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核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共同负责。
四、招聘步骤
1、报名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每天接待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报名人员本人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需认真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所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及报名期间收取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均不返还,请报名人员做好留存。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须对所提供材料信息负诚信责任,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名地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11楼1112房间),联系人:黄米娜 吕孝丽 联系电话:024-23921159 2、考核 考核分业务考核和思想政治考核两部分。业务考核由省质监局会同省产品质检院组织,以面试方式进行,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考察应聘人员的求职动机与聘任岗位需求匹配性、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协调与应变能力。业务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聘用人员。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业务考核的时间及地点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报名人员。 思想政治考核由招聘单位通过查阅档案和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进行,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体检 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报名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4、公示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聘用人员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方式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反映,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联系电话:024-31512589,邮政编码:11003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 1、各岗位具体招聘条件的解释权归招聘单位。 2、业务考核结束后,因考生思想政治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本次招聘不再递补。 3、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4、在招聘期间,报考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自动放弃。 5、面试不收取报考人员任何费用,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3]4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质量监督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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