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为了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施展才华,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 2011年
为了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施展才华,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 2011年全省选聘87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地)选聘名额见《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选聘资格条件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2、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3、思想作风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4、志愿到农村工作,身体健康。 5、年龄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三、选聘任职岗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四、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和聘期满后享受《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和《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中央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人按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各地在就业专项补助金中支付。 3、符合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和省代为偿还。 4、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报考事业单位的按照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享受加分政策。 5、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研究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国家级贫困县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8、聘期内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 9、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待遇。续聘的大学生纳入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五、管理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2、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引导、鼓励、扶持其自主创业、自主发展、自主择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 3、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4、聘期内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和代偿助学贷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网上报名(6月21日至30日)。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省内各高校发布本公告,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网址:龙江先锋网(www.ljxfw.gov.cn)。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网上流程自愿申请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市(地)。报名时下载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审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笔试时上交一份);需上传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版照片(白色或浅色背景,JPG格式),并在报名截止前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交纳100元考务费。报名于6月30日前结束。 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黑龙江籍毕业生报名选聘生源所在地的岗位;非黑龙江籍毕业生可以自愿选择选聘地区报名。 2、资格审查(7月1日至7月10日)。各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实《报名审查登记表》的考生信息,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各市(地)委组织部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公布审核结果。考生可及时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考生于7月13日至16日期间凭身份证号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3、笔试筛选(7月17日)。报名人数多于选聘名额时进行笔试筛选。由市(地)统一组织报考本地考生参加笔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命题、制卷、阅卷,以市(地)为单位划分考区。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参加考试人员多于报考地计划选聘人数1.5倍的,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市(地)岗位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面谈考察对象;不足1.5倍的,参加考试人员均作为面谈考察对象。笔试时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交市(地)进行资格复核。 4、面谈考察(7月25日至30日)。由市(地)委、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面谈考察。面谈考察时,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由各市(地)进行资格确认。各地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之后,由市(地)负责组织拟聘人选体检。体检合格的,由市(地)对选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查实不适合作为选聘生的,及时进行调整。因体检、公示不合格出现拟聘岗位空缺;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按报考本市(地)的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人员在本市(地)内进行公示。 5、签约派遣。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拟聘人选由市(地)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市(地)按照批复意见商县(市、区)确定拟聘岗位,以县(市、区)为单位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合同,一式三份,选聘大学生、县(市、区)委组织部各一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一份。 6、培训上岗。由省委组织部、各市(地)委组织部对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后,由各市(地)安排选聘对象与聘用单位对接,选聘人员上岗。 七、组织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设立选聘工作服务电话。选聘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咨询服务电话:0451-53637465。市(地)服务电话见《名额分配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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