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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依法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确保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和竞赛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五条 竞赛的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竞赛的技术支持单位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三个类别: (一)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以市政府名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系统),面向全市的技能竞赛。 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或"全市"字样。 (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系统)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面向全市单一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或者以区(市、县)政府名义,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的本地区的技能竞赛。 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大连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技能大赛"或"大连市××区(市、县)××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 (三)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院校、大型以上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单一机构的技能竞赛。由举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学院(大学)××职业(工种)技能大赛"或"××企业(单位)××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 第七条 竞赛的举办应坚持广泛性、先进性、规范性原则,在职业(工种)选择上,应以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为主,也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八条 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为两年一次;二类和三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由举办机构自行确定。 同一行业,相同职业的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技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标准命题; 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标准命题; 三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标准命题。 第十条 支持以生产流程实际和最终产品为设置标准的竞赛项目。竞赛项目由多个职业(工种)组合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命题。 第四章 竞赛备案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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