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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申报。   下列人员不列入此次选拔范围:   1、在辽的中直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军队系统人员;   3、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外的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技能工作的人员;   4、已经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2016年3月1日(人社部函[2016]30号文件印发之日)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二、选拔推荐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我省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报名,按要求填写报送有关表格和综合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依据选拔条件审查核实推荐材料,执行规定选拔、公示程序,并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由所在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人事档案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存放保管的流动人才,由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受理各组织实施单位推荐人选材料,审核人选资格条件,核减不符合规定和超推荐限额上报的人选,并组织实施专家评议,评议结果提请省政府审议,履行公示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各推荐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是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拟推荐上报的人选要按规定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沈阳、大连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人选指标单列,选拔推荐工作自行开展,其选拔推荐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统一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省、市(县)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科)统一受理、汇总、上报,会同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一道办理并充分尊重职业能力建设处(科)的审核推荐意见。   四、选拔推荐数量   由于国家对我省选拔推荐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分别确定了控制指标,因此本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限额推荐、高技能人才不限额推荐的办法。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本科高等学校推荐专业技术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名,省属高职(专科)学校、绥中县、昌图县和其他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名专业技术人选。请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推荐限额数量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且已经当选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仍须按程序推荐,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限额指标和国家对我省控制指标。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质量。各市(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做好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在坚持各种所有制组织中的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积极参与。各市(县)推荐人选中要适当提高非公有制单位和基层优秀人才的比例。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严格选拔条件和标准,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推荐上来。   (二)按时申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其他企事业单位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报送时间,均截止到2016年5月15日;沈阳市、大连市确定推荐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30日。逾期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所有材料均不返还。其中,各市(县)报送的相关材料须完成市(县)政府相关审议程序。   报送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专家情况登记表》、《2016年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和人选数据库文件。其中:   1、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综合报告须加盖各市(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单位印章,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   2、《专家情况登记表》、《2016年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情况一览表》以及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证明材料须经过所在单位认真审核后,加盖具体经办部门印章;《登记表》和《一览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及各市(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省属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单位印章。   3、人选数据库文件。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ln.hrss.gov.cn)公告公示栏内下载"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下载安装后打开,录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点击"生成报送"按钮,生成后缀为"RPU"的文件,该文件为人选数据库文件。   4、以上材料电子版与人选数据库文件一并以光盘形式报送。相关表格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纸质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邮编:11001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24-22959125、22959122(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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