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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书记员简章

发表于:2024-04-28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报考人员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年龄28周岁以下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后出生人员;3、具有辉县市本地户口或辉县市原籍。 二、报考条件 1、遵守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报考人员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年龄28周岁以下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后出生人员;
  3、具有辉县市本地户口或辉县市原籍。
  二、报考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职位工作要求;
  4、具备基本运用计算机技能,能够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有较强的文字理解和归纳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三、招聘计划
  本次共招聘25人,开支为事业标准单位自筹。
  四、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前,由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书记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辉县市电视台、辉县市人才信息网、辉县市人民  法院政务网(
http://hxsfy.hncourt.org/)、共城时讯以及相关地点公布招聘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8日至1月10日。
  2、报名地点: 辉县市人民法院九楼会议室(辉县市城区文昌大道72号)。
  3、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毕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报名人员需交近期本人正面同底版1寸彩照3张,填写《辉县市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书记员报名表》。
  (3)、报名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终止其招聘资格。
  领取准考证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测试和面试。
  1、 笔试(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40分,时事政治20分,民法40分。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考务工作由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安排。
  2、 计算机应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
  测试内容:计算机中文录入、文档处理等技能。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进入计算机应用技能测试的人员。
  3、面试(满分100分)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自我认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临机应变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技能测试成绩之和,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具体面试工作由招聘办公室另行安排。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计算机应用技能测试(25%)+面试成绩(25%)
  七、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认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具体体检工作由招聘办公室另行安排。
  八、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以审查考生档案和实地考察为主,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并进行资格复查。如出现考核不合格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当出现末位并列超计划时,依照法律专业优先、学历高优先的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如仍不能确定时,通过加试按成绩高低聘用或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对拟聘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且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取消,并在本次招聘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有自动放弃的,也按此办法进行递补。
  聘用人员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要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尚未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属于在职或人事代理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考核,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岗位认定。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到聘用审批机关备案。
  咨询电话:人事局0373-6233226 法院18737387065、18737387062。
  监督电话:监察局0373-6233044
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书记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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