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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4-05-02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5月02日,开展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确

开展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维护重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现行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制度,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要求的职工, 报名截止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患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一年的;

(二)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的;

(三)先天性残疾;

(四)非因工致残的;

(五)患精神类疾病有五年系统连续治疗诊断记录。

二、 申报材料

(一)《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印章);

(二)《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加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印章);

(三)平顶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和经医院加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转诊职工还应提供转诊证明及医保结算支付单据;

(四)先天性残疾职工提供民政部门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诊断证明;

(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住院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

三、具体安排

报名时间为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受理。缴费标准根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每人报名费为200元。对申报鉴定的人员进行体检、专家组评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公示要求

鉴定体检结束后,市鉴定中心按规定及时作出初步鉴定结论,并通知有关单位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将公示结论书面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对初步鉴定结论的投诉和异议进行汇总、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五、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公示和复查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

六、组织管理

(一)健全组织、确保公平。鉴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劳动鉴定检查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和市人社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鉴定结论由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在鉴定期间集体办公,相互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社保基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待遇等有关政策,对确有重病,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人员,经审核后,方可申请鉴定。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甚至鼓励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鉴定。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医院和个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当事职工鉴定申报资格。

注:文件及相关表格请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联系电话:2978869 2978899 传真电话:2978899

监督电话:2978868 电子邮箱:pdsgsbxk@163.com

附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2.《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

3.《平顶山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诊断证明书》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汇总表》

2015年4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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