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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震慑社保欺诈犯罪行为

发表于:2024-04-29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9日,健全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震慑社保欺诈犯罪行为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公安局联合转发《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健全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震慑社保欺诈犯罪行为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公安局联合转发《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行政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具体措施,是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打击和震慑社保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通知》指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积极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

社保基金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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