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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公开招聘文员、速录员工作方案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因人员出现空缺,花都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占编制合同制管理的文员、速录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
因人员出现空缺,花都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占编制合同制管理的文员、速录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确保聘用人员的素质。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招聘工作,成立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法院政工办。工作人员从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抽调,具体负责招聘的各项工作。 三、招聘人数 文员4名,速录员3名。 四、报考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热爱法院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拼音水平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7年6月1日后出生)。 (四)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六)男1.68米以上,女1.58米以上。 (七)熟悉亚伟速录或具有B2驾驶证者优先。 五、主要职责 承担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 六、管理方式 本次聘用的文员、速录员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参照现行企业劳动合同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文员、速录员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聘期为二年。聘用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续聘,续聘期为二年。续聘次数视实际情况而定。 七、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即: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数及所需资格条件,由报考者自愿报考,经笔试、计算机操作测试、面试、体检合格后,择优录用。笔试、计算机测试、面试按比例构成综合总成绩,具体比例为笔试占30%、计算机测试占30%,面试占40%。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6月19日 2、报名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都区新华路26号)一楼传达室。咨询电话:020-66850907。 3、报名要求:报名时携带近期彩色一寸相片4张,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登记表。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人员名单于2012年6月20日前在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处公布。 4、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21日,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政工办。 (二)笔试 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行政管理、拼音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行政职业能力等。笔试时间:2012年6月25日上午(以准考证时间为准),地点:花都区人民法院(花都区新华路26号)。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计算机测试和面试的人选。进入计算机测试和面试人员名单2012年6月28日在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处公布。 (三)计算机操作测试 主要测试计算机操作能力、打字速度等。包括电脑整机安装及启动、Windos系统的基本操作、Word、Excel办公软件使用,记录1200字左右的文章一篇(速度标准每分钟不低于100字)。操作测试地点:花都区人民法院。时间:2012年6月29日上午。 (四)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面试。面试时间:2012年7月4日上午。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 面试由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面试过程中考官当场亮分。 (五)考核 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特别是要考察与拟聘任职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 (六)体检 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成绩高低顺序确定替补体检人选。 (七)确定招聘对象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报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用的人员将在区人民法院公告栏处公示5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人民法院办理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八、工资福利待遇 文员、速录员的工资福利按月包干,工资拟定为2000元/月,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文员、速录员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九、相关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接受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方案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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