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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5月实施

发表于:2024-04-27 作者:MOA人才网编辑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7日,宁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5月实施 从5月1日起,新《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市政设施的涵盖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主管部门、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职责,并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制度、桥涵安全保
宁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5月实施   从5月1日起,新《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市政设施的涵盖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主管部门、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职责,并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制度、桥涵安全保护区、桥下空间利用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新《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等公共设施。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明确了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职责。新《条例》规定,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实施。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发现市政设施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类井盖、管线、杆柱、交通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公众安全;若有丢失、毁损、移位、标识不清或影响行人、车辆安全的,应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缺、修复或者移除。   在公众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新《条例》规定,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落实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已建成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哪条道路啥时要挖市民可查   新《条例》针对城市道路重复挖掘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申报情况,以及城市道路设施养护和维修需要制定并公布。   目前,《2016年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已经在宁波市政网上进行公示,想了解的市民可以前往查询。若发现道路违规挖掘的行为,市民可以拨打96310进行举报。   桥下空间可以规范有效利用   在城市桥涵管理方面,《条例》新增了城市桥涵设置安全保护区的内容。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桥涵垂直投影面以及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从事泊船、种植、养殖、捕捞、采砂作业;禁止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伴随桥梁的大量建设,桥下空间也随之形成并迅速增多,成为城市及其周边的一种新的土地利用形态和空间形式。   新《条例》规定,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车辆、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和临时桥涵管理用房等公益性利用。   这也意味着,新《条例》为桥下空间的规范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据悉,目前《桥下空间规划布局》已经处于初步编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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